江岸区隶属于湖北省武汉市,东邻黄陂区,南隔长江与武昌区和洪山区相望,西沿江汉路、三眼桥路与江汉区接壤,北接东西湖区,是武汉七个中心城区之一,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和武汉市政协委员会所在地,总面积70.25平方千米。截至2016年,江岸区户籍人口71.11万,常住人口100万 [1] 。完成地区生产总值960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5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595亿元;外贸出口总额达到27.4亿美元,地方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106.6亿元。江岸区是汉口的核心组成部分,曾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和对外交往中心,是中共中央武汉旧址和武汉国民政府旧址所在地。位于江岸区沿江地带的的汉口租界是规模仅次于天津和上海的列强在华第三大租界区。自1861年汉口开埠起,先后有英、俄、法、美、德、日等20国在此设立领事馆。江岸还是二七大罢工发源地,拥有许多“红色文化”旧址,境内汉口江滩为亚洲最大的滨江公园。2018年9月,《2018年中国百强区发展白皮书》在京发布,当选2018年中国百强区。
江岸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个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抄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袭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百除外。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度。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